國稅函[2001]104號
頒布時間:2001-0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新外商投資企業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免征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廈國稅[2000]40號)收悉。來函反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89號)有關規定,19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外飛機修理修配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已征增值稅款給予退稅;而對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類似業務稅務處理問題,未予明確。對此,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第十六條的規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外飛機修理修配業務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稅;國內采購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適用的退稅率辦理退稅。請遵照執行。
二OO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