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340號
頒布時間:2000-05-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對你省延吉卷煙廠等2戶企業生產的15個牌號規格的卷煙按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征收消費稅。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牌號及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生產企業 牌號 煙支規格 計稅價格
延吉卷煙廠 紅駱駝 25*(64+20) 36.67元/條(200支)
硬盒翻蓋 (下同)
黃駱駝 25*(64+20) 25.64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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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長白山 25*(64+20) 34.32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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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土 25*(64+20) 15.2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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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 25*(64+20) 14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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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白參 25*(64+20) 10.91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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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迪 25*(64+20) 9.98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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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白參 25*(64+20) 8.87元/條
全包裝
雅士 25*(64+20) 9.98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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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芪 25*(64+20) 9.02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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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卷煙廠 珍品吉 25*(64+20) 25.8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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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鶴 25*(64+20) 25.8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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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吉 25*(64+20) 18.9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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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醇吉 25*(64+20) 15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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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虎將 25*(64+20) 9.4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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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牌號卷煙的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執行。對在本通知下發前,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查卷煙有關情況的通知》(國稅函〔2000〕120號)規定,暫按1999年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征稅,本通知又對其計稅價格進行調整的部分牌號卷煙,應調整計稅價格。調整起始日期為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