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168號
頒布時間:2000-03-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11]100號文件規定,本文于2011年1月1日起廢止。
據新聞出版署反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下發后,部分地區在執行中將電子出版物排除在軟件范圍之外。為統一增值稅政策,規范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電子出版物屬于軟件范疇,應當享受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所謂電子出版物是指把應用軟件和以數字代碼方式加工的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存儲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電子出版物的標識代碼為ISBN,其媒體形態為軟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盤(DVDROM),集成電路卡(ICCard)。
以錄音帶,錄像帶,唱片(LP),激光唱盤(CD)和激光視盤(LD,VCD,DVD)等媒體形態的音像制品(標識代碼為ISRC)不屬于電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