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830號
頒布時間:1999-12-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你局《關于大連中海勞務合作有限公司外派勞務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的請示》(大地稅函[1999]8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境內單位派出本單位的員工赴境外,為境外企業提供勞務服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根據第一條及其第七條的規定,對境內企業外派本單位員工赴境外從事勞務服務取得的各項收入,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