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9]220號
頒布時間:1999-1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據一些地區和部門反映,部分商業銀行及其他儲蓄機構為方便個人支付和結算,開辦了不同形式的個人專用帳戶,帳戶資金可用于支付電話、水、電、煤氣等有關費用,或者用于購買股票等方面的投資、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結算以及其他用途,開戶人可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儲蓄存款利息。對此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個人從銀行及其他儲蓄機構開設的上述帳戶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征收管理工作由國家稅務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