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8]210號
頒布時間:1998-1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航空運輸業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從事運輸業務并計算盈虧的單位。目前,由于各航空運輸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的核算制度不同,下屬分公司是否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情況不一,大部分已成為營業稅納稅人,少數仍由航空運輸公司統一繳納運輸業務的營業稅。實踐表明,航空運輸公司下屬分公司承擔納稅義務,向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就地繳納營業稅,有利于加強營業稅控管,堵塞營業稅收入流失漏洞。有鑒于此,為加強對航空運輸企業的營業稅征收管理,統一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各航空運輸公司所屬分公司,無論是否單獨計算盈虧,均應作為納稅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