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7]074號
頒布時間:1997-01-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建設銀行:(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你行(建總會字[1996]第23號)收悉。現對金融機構發放委托貸款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函復如下:
第十一條規定,“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對于扣繳稅款的義務發生時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財稅字[1995]第45號)第四條規定,營業稅的扣繳稅款的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據此,金融機構發放委托貸款代扣代繳營業稅的時間為代委托方收到貸款利息或是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至于受托方以信貸資金代委托方墊交稅款的問題,應由受托方與委托方進行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