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126號
頒布時間:1996-07-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近據反映,目前一些位于中國境內并注冊登記的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出租給境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等收入,以該項收入來源于境外為由,而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現就該問題明確如下:(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稅制改革前,根據原營業稅制規定,來源于境外的營業收入免征營業稅。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此項免稅規定已經廢止。根據第七條規定,境內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出租給境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勞務發生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