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6]618號
頒布時間:1996-10-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你行(中銀財[1996]245號)收悉。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對你行外匯收入計繳營業稅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計算牌價的問題鑒于國家外匯管理局從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幣對美元,日元和港幣三種貨幣的牌價,對三種貨幣以外的其他外幣,應按照(國稅發[1995]173號)規定的折算辦法計算繳納營業稅,即: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套算公式為:
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 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
二、關于營業額確定的問題你轄內各分支行在計算當季季末營業額時,是以上季季末的營業額加上當季發生的營業額,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我局同意,你轄內各分支行在計算營業稅的營業額時,可以當季季末各貨幣折合人民幣應納稅營業額減去上季季末已納稅營業額后的凈增額,作為當季計算繳納營業稅的基數。
三、關于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時間問題你行轄各分支行統一以當季季末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三種貨幣的中間價以及按上述第一條規定進行套算的匯價折合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