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5]420號
頒布時間:1995-07-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你局<關于請明確商檢系統檢驗費免交營業稅的函>(國檢計函[1995]17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新的營業稅制實施以后,對于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收費,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確定征稅或不征稅。因此,商檢系統收取的商品檢驗鑒定費,凡是由商檢系統的行政單位直接收取,且收費標準符合國家計委,財政部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征營業稅;否則,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請你局督促下屬單位認真執行稅法規定,我局也將檢查有關省稅務機關對商檢檢驗費征稅是否準確執行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