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計字[1986]60號
頒布時間:1986-12-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你局(86)稅征(8)字第69號報告收悉。對于在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86)高檢會(二)字第9號文件中,由司法機關審理的偷稅、抗稅案件所追繳的稅款和罰款,是通過稅務機關以稅款、罰款入庫,還是由司法機關以罰沒收入上交財政的問題。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和(86)高檢會(二)字第9號文件精神,對違反稅收法規,偷稅、抗稅的案件。按稅收法規補稅并且可以處以罰款,是為了維護國家稅法尊嚴,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因此,我們同意你局意見,由司法機關審理的偷稅、抗稅案件所追緩的稅款和罰款(包括滯納金),均應交由稅務機關分別以稅款、罰款按規定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