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工字[1986]92號
頒布時間:1986-03-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勞動人事部1986年1月以財綜字第001號頒發的《關于解決有困難的國營企業1985年調整工資標準所需資金來源的通知》中規定:除經批準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浮動辦法和實行噸煤工資含量包干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的部分國營企業外,其他面上企業的內部工資改革,原則上應從留利中的獎勵基金中解決。其中調整工資標準人均每月5元可從1986年1月1日起列入成本。這個文件下發后,有些企業反映,由于企業工資改革,獎勵基金的相當一部分已用于改革工資,按上述通知執行后,雖然可以騰出一部分獎勵基金用于職工獎勵,但是獎金仍然較少,不利于調動和鼓勵職工的積極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為了適當解決企業的實際困難,以利于貫徹落實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調動職工積極性,搞好生產,經國務院決定,從1986年1月1日起,將原定面上的企業人均每月5元列入成本,改為7.5元列入成本。這樣修改后,增加了列入成本的工資數額,就可以便企業騰出一部分獎勵基金,用于對職工的獎勵。企業在使用獎勵基金時,要同貫徹落實經濟責任制結合起來,體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不要平均發放。
二、實行上述辦法后,國營企業無論實行何種工資制度,其計征獎金稅的標準工資統一按照國家規定準許進入成本的工資等級、工資標準,以企業為單位進行計算。但是,原來規定的企業職工每人月標準工資不足60元的,按60元計算,現改為:企業職工每人月標準工資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計算。這樣修改后,獎金稅的免征數額也放寬了。
三、為了照顧部分國營企業1985年獎勵基金較少的實際困難,仍按財政部、勞動人事部(86)財綜字第001號文中規定執行,1985年該補沒補的要補。1986年這部分困難企業也按人均每月7.5元進成本,但國家不再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