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檢監[1991]263號
頒布時間:1991-10-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商檢局
各直屬商檢局:
根據《出口機電商品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有關安全標志的規定,考慮到國外申請人的要求和國際上安全標志管理的習慣做法,決定同意在國外產品銘牌上印制或模壓我局安全標志,特此公告(見附件)。各局接此通知后,對印制或模壓有我局批準使用的銘牌的商品,予以接受報驗和檢驗放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公告(一九九一年)第1號)
應國外制造廠和申請人的要求,參照國際上安全、衛生、質量標志管理的作法,根據國家商檢局《進口機電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有關安全標志的規定,現對國外產品銘牌上印制或模壓我局安全標志作如下規定,公告如下:
一、凡已獲得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廠商或代理人,如擬在產品銘牌上印制或模壓我局安全標志圖案,取代在產品上單獨加貼我安全標志的,應向我局質量許可制度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用中文或英文)并提供銘牌設計圖案及說明。
二、產品銘牌上使用的安全標志圖案應與我局監制并發放的相同,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并在安全標志圖案附近加印與產品型號相對應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號碼。該銘牌圖案允許與國外認證機構的安全標志印制或模壓在一起。
三、銘牌設計圖案經我局審核、批準并獲得書面通知后,申請人方可使用。該銘牌圖案與我局監制和發放的安全標志具有同等效力。
四、申請人應交納銘牌設計圖申請審核費及每年每個工廠的日常監督管理費。
五、各商檢局對印制或模壓有我局批準使用的銘牌的商品,予以接受報驗和檢驗放行。
六、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或者偽造、變賣、轉讓安全標志者,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