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9]40號
頒布時間:1999-03-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由于拍賣行特殊的經營性質,對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是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各地理解不一,執行中不盡一致。為了統一拍賣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8號”規定,灰色字體部分失效。)
二、對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