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辦[2005]176號
頒布時間:2005-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的契稅征收管理,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征管職能的劃轉。
我市契稅征管職能由深圳市財政局劃轉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行使。從2006年1月1日開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為我市的契稅征收機關。
二、契稅稅率的調整。
(一)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界線確定稅率。
1.凡契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2006年1月1日(含當日)之后的,按照現行國家和省契稅政策規定的稅率執行,即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繼續執行暫減半征收契稅的優惠政策,適用稅率為1.5%,其他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一律按3%的稅率執行。
其他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含出售、贈與和交換),非普通住房、倉庫、寫字樓、商鋪、廠房、車庫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2.凡在2005年12月31日(含當日)之前簽訂有效購房合同的,仍按照市政府原政策規定的稅率執行;稅款繳納時間延期至2006年3月31日止,逾期一律按調整后的稅率繳納契稅。
(二)上述規定中所指普通住房,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單套住房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我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