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363號
頒布時間:2007-03-27 08:45:24.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為了規范各地轉讓定價案件的調查分析,提高調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2004〕14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各地要加強對被調查企業的功能風險分析,接受轉讓定價調查的企業必須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企業填寫的《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結合調查了解企業其它相關情況,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認定表》,并將上述兩張表隨同立案報告一并報送稅務總局。
二、各地要加強對被調查企業關聯交易的相關財務分析,在反避稅調查的基礎上填寫《企業關聯交易財務分析表》,并隨同立案和結案報告一并報送稅務總局。
附件:1.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略)
2.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認定表(略)
3.企業關聯交易財務分析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