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46號
頒布時間:2006-05-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給予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執行到期后,再延長三年優惠期限,分別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改革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已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的,不再享受本通知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改革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要將上述免稅收入專項用于核銷掛賬虧損或增加撥備,不得用于分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