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80號
頒布時間:2006-06-04 16:48:32.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近接部分地區請示,對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如何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條件的,按照該文件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營業稅。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