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324號
頒布時間:2006-04-04 16:08:37.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是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設立、經民政部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其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扶貧濟困,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或者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