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2-09-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了《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在公布這些稅法之前,有些地方、部門和企業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同外商、港商簽訂了合資、合作項目合同,有的包含了稅負條款。對此,財政部稅務總局曾經通知,稅負問題仍按合同原訂條款執行。但據反映,仍然存在一些爭議。為正確貫徹政策,特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前,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在同外商、港商簽訂合資、合作項目的合同中,列有企業所得稅負優惠條款,列明對項目建設過程中所需進口物資給予稅負優惠待遇條款的,都按照合同原訂條款執行。
二、前項合同,列有對外商、港商取得的專利、版權等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給予稅負優惠待遇條款的,也按照合同原訂條款執行。
三、《個人所得稅法》公布之前,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在合同中,對個人所得列有給予稅負優惠待遇條款的,按照合同原訂條款執行。
以上三項,都執行到合同原訂期限屆滿為止。期滿之后繼續延長合同期限的,統一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照此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