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1]1162號
頒布時間:1990-09-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經李鵬總理簽署,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號發布。為了據以作好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依一些地區要求,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
教育費附加,以中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2%,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二、第四條修改為:
依照現行有關規定,除鐵道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教育費附加隨同營業稅上繳中央財政外,其余單位和個人的教育費附加,均就地上繳地方財政。
三、第五條修改為:
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管理,作為教育專項資金,根據“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預算內教育事業費逐步增長,不得因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專項資金管理而抵頂教育事業費撥款。
四、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
鐵道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隨同營業稅上繳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財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
本決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