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10號
頒布時間:2003-0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了支持發展奧林匹克運動,確保我國順利舉辦第29屆奧運會,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以及有關奧運會參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組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奧委會全球贊助計劃分成收入(實物和資金),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
(二)對組委會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收入和銷售門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
(三)對組委會取得的與國家郵政局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
(四)對組委會取得的來源于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
(五)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用于第29屆奧運會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境外企業贊助、捐贈用于第29屆奧運會的進口物資,應按規定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用于第29屆奧運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于奧運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如比賽用球等),免征應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享受免稅政策的奧運會體育場館建設進口設備及比賽用消耗品的范圍、數量清單由組委會匯總后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七)對組委會進口的其他特需物資,包括:國際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體育器材、醫療檢測設備、安全保障設備、交通通訊設備、技術設備,在運動會期間按暫準進口貨物規定辦理,運動會結束后留用或做變賣處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并照章繳納進口稅收,其中進口汽車以不低于新車90%的價格估價征稅。
上述暫準進口的商品范圍、數量清單由組委會匯總后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八)對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商品和賽后出讓資產取得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九)對組委會使用的營業帳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組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
(十)對組委會免征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和新購車輛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十一)對組委會免征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十二)對組委會委托加工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免征應繳納的消費稅。
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十三)對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等從國外郵寄進口且不流入國內市場的、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非貿易性文件、書籍、音像、光盤,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合理數量的具體標準由海關總署確定。
對奧運會場館建設所需進口的模型、圖紙、圖板、電子文件光盤、設計說明及縮印本等非貿易性規劃設計方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國際奧委會和奧運會參與者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收入免征相關稅收。
(二)對中國奧委會取得按《聯合市場開發協議》規定由組委會分期支付的補償收入、按《舉辦城市合同》規定由組委會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關稅收。
(三)對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四)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五)對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簽訂的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各類合同,免征國際奧委會和中國奧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
(六)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組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鑒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優惠政策涉及面較廣,執行時間較長,各地財政、稅務及海關等管理部門要密切關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反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