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850號
頒布時間:2005-09-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資擔保企業有關稅收業務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5〕10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從事貸款擔保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壞帳準備年末余額不超過其提供無抵押物、無質押物的擔保的銀行實際放款年末余額的3%為限,逐年計提壞帳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