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557號
頒布時間:2004-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行業的稅收管理,規范貨運發票的使用,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的有關規定,決定從2004年7月1日起,統一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結算運輸勞務費用,收取運費時,必須開具《貨運發票》。
《貨運發票》按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以下簡稱自開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代開發票)”兩種。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代開發票由代開單位領購和開具;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時,稅務機關為代開單位;代開票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指定的代開單位辦理代開發票事宜。
二、《貨運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
《貨運發票》采用壓感紙,并按總局新頒布的全國統一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規則印制;發票分類代碼中4位地區代碼統一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代碼。
三、《貨運發票》為一式四聯的計算機發票(票樣見附件1),第一聯為抵扣聯(綠色),第二聯為發票聯(棕色),第三聯為記賬聯(紅色),第四聯為存根聯(黑色)。發票規格為241mm×152mm,其中密碼區規格為:92mm×22mm,具體方位詳見票樣。
四、開具《貨運發票》的要求
(一)《貨運發票》必須采用稅控收款機系列產品開具,手寫無效。交通運輸業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的有關問題按總局的統一規定執行。
(二)填開《貨運發票》時,需要錄入的信息除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一次錄入)外,其他的內容包括:開票日期、收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運輸項目及金額、其他項目及金額、代開單位及代碼(或代開稅務機關及代碼)、扣繳稅額、稅率、完稅憑證(或繳款書)號碼、開票人。在錄入上述信息后,稅控收款機按規定程序自動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編號、稅控碼、運費小計、其他費用小計、合計(大寫、小寫)。錄入和打印時應保證機打代碼、機打號碼與印刷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相一致。
(三)為了保證在稽核比對時正確區分收貨人、發貨人中實際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開《貨運發票》時應首先確認實際受票方,并在納稅人識別號前打印“+”號標記。“+”號與納稅人識別號之間不留空格。在填開收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代開單位及代碼(或代開稅務機關及代碼)欄目時應分二行分別填開。
(四)有關項目的邏輯關系:運費小計=運費項目各項費用相加之和;其他費用小計=其他項目各項費用相加之和;合計=運費小計+其他費用小計;扣繳稅額=合計×稅率。稅率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填開。
(五)《貨運發票》應如實一次性填開,運費和其他費用要分別注明。“運輸項目及金額”欄填開內容包括: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單位運價、計費里程及金額等:“其他項目及金額”欄內容包括:裝卸費(搬運費)、倉儲費、保險費及其他項目和費用。備注欄可填寫起運地、到達地和車(船)號等內容。
(六)開具《貨運發票》時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應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式樣見附件2)。蓋章位置應在“備注”欄中間,避免壓蓋代碼和合計(小寫)等欄目。
(七)稅控收款機根據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單位錄入的有關開票信息和設定的參數,在打印發票的同時,自動打印出XX位的稅控碼;稅控碼通過《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可以還原成設定參數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與還原信息不符的,為無效發票,國稅機關在審核進項稅額時不予抵扣。《貨運發票》數據采集和錄入的具體規定,由總局另行規定。
設定參數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承運人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收貨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發貨人納稅人識別號(即有“+”號標記的一方代碼)、代開單位代碼(或代開稅務機關代碼)、運費小計、扣繳稅額、完稅憑證號碼。其中,自開發票7個參數,代開發票10個參數。
五、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單位應建立嚴格的發票領、用、存制度。各地方稅務局應嚴格《貨運發票》的管理,限量供應,驗舊購新,定期檢查。
六、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單位不按規定使用稅控收款機和開具《貨運發票》的,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本通知下發后,凡舊版《貨運發票》已經用完的地區,可直接使用統一的新版《貨運發票》。在尚未統一使用稅控收款機前,填開時可暫不填寫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編號和稅控碼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