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195號
頒布時間:2002-03-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教育部:(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你部《關于對考試中心承辦的TSE、GMAT等海外考試項目收費等有關稅收問題的函》(教財函[2002]7號)收悉。你部考試中心承辦美國教育考試服務處舉辦的TOEFL(英語考試)和GRE(研究生考試)海外考試項目稅務處理問題,我局曾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舉辦涉外考試收費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1995]108號)做出了明確規定。
對于你部考試中心擴大承辦美國教育考試服務處舉辦的TSE(TOEFL中的口語考試)、GMAT(管理學研究生考試)等海外考試項目的稅務處理問題,我局意見,凡在雙方所簽訂的協議中,其內容、職責劃分、勞務地點和收費條件等方面與TOEFL和GRE海外考試項目相同,可按照國稅函發[1995]108號規定執行。請你部教育考試中心將有關協議文本、執行情況和收付費情況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確認后,可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售付匯稅務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