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334號
頒布時間:2001-05-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并試行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1998]190號)要求,現就新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與《企業所得稅稅源年(季)度匯總表》(以下簡稱稅源報表)口徑銜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填列口徑
(一)稅源報表第1行“企業總戶數”。指進行匯算清繳的盈利企業戶數和虧損企業戶數,不含本表第23行“核定征收企業戶數”。
(二)稅源報表第2行“盈利企業戶數”。指本年度盈利的企業,即申報表第62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正數的企業(包括按現定稅率征收所得稅的企業,減征和免征所得稅的企業,用本年度利潤抵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企業)。
(三)稅源報表第4行“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按申報表第14行“收入總額合計”填列。
(四)稅源報表第5行“銷售成本及費用”。按申報表第15行“銷售(營業)成本”+第16行“期間費用合計”填列。
(五)稅源報表第6行“利潤總額”。按申報表第42行“納稅調整前所得”填列。
(六)稅源報表第7行“稅收調整凈額”。按申報表第43行“納稅調整增加額”-第59行“納稅調整減少額”-第63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第64行“免稅所得”填列。
(七)稅源報表第8行“其中:彌補虧損額”。按申報表第63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列。
(八)稅源報表第9行“其他減免稅利潤額”。按申報表第64行“免稅所得”填列。
(九)稅源報表第10行“應納稅所得額”。按申報表第72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列。
(十)稅源報表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按申報表第74行“應繳所得稅額”填列。
(十一)稅源報表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按申報表第79行“經批準減免的所得稅額”填列。
(十二)稅源報表第13行“年初未繳所得稅”。按申報表第75行“期初多繳所得稅額”為負數的填列(填列時去掉負號)。
(十三)稅源報表第14行“實際上繳所得稅”。按申報表第76行“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列。
(十四)稅源報表第15行“年末未繳所得稅”。按申報表第80行“應補(退)的所得稅額‘沖應補的所得稅額填列。
(十五)稅源報表第16行“實際負擔率”。指本表第11行“應納所得稅”占第6行“利潤總額”的比率。
(十六)稅源報表第20行“虧損企業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按申報表第62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的納稅人的第14行“收入總額合計”填列。
(十七)稅源報表第21行“虧損總額”。按申報表第62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的填列(填列時去掉負號)。
(十八)稅源報表第24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全年實際繳納所得稅填列。
二、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企業,由集中清算地稅務局負責填報稅源報表。其他地方不再填列。
三、從2001年開始暫停報送半年稅源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