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71號
頒布時間:2001-1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加大對林業的扶持力度,促進林業生態建設,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林業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森林撫育、低產林改造及更新采伐過程中生產的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以下簡稱次小薪材),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農業特產稅。次小薪材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確定。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生產的次小薪材,“十五”期間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五”期間對國有森工企業減免原木農業特產稅的通知》(財稅[2001]60號)的規定執行。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的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