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2000]65號
頒布時間:2000-04-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上海鉆石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交易所實行保稅政策,即對直接進入交易所的進口鉆石(指鉆石毛坯、未鑲嵌的工業用鉆石和非工業用鉆石,下同)在進口環節不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交易所的鉆石出口不退稅。具體保稅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二、對在交易所內交易的鉆石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三、國內鉆石進入交易所視同出口,按現行出口退(免)稅辦法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四、從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鉆石,按規定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8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自2009年2月25日起失效。)
五、對交易所內的商家委托設在保稅區或出口加工區的鉆石加工企業加工的鉆石,由海關保稅監管;委托國內其他廠家加工復出口的鉆石,按現行的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