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1095號
頒布時間:2000-1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 193號)下發后,一些地區對該辦法第五條“欠繳稅金的……監控和追繳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門負責”存在不同理解,要求總局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繳稅金的追繳工作由主管稅款征收工作的部門負責,稽查部門查處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的追繳工作由稽查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