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明電[1999]10號
頒布時間:1999-07-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注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押進項稅額。為了保證糧食增值稅政策的正確執行,現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發票使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繼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暫一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比照非免稅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記帳銷售額為“價稅合計”數。
四、屬于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