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9]192號
頒布時間:1999-06-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7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設中關村科技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45號)的精神,現就北京市中關村高科技園區內的軟件開發生產企業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發生產軟件產品的企業,可就其軟件產品的銷售額,比照簡易辦法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軟件開發生產企業發放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三、本通知中有關增值稅的政策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開始實行,有關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
四、本通知的具體執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