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牙買加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4-04-15 15:28:58.000 發文單位:
(1997年4月8日 國稅發[1997]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牙買加政府于1996年6月3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牙買加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協定書,業經我國政府和牙買加政府外交部門分別于1997年1月30日和1997年2月1 4日互致照會,確認雙方已完成該協定及議定書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及議定書應自1997年3月15日起生效,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國稅發[19 96]96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