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與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4-04-15 16:29:35.000 發文單位:
(1997年4月8日 國稅發[1997]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于1996年6月7日在拉脫維亞首都里加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業經拉脫維亞政府和我國政府外交部門分別于1996年11月21日和1997年1月27日互致照會,確認雙方已完成該協定及議定書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該協定及議定書應自1997年1月27日起生效,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7月1日以國稅函[1996]404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