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922號
頒布時間:2003-07-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武漢寶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請示》(鄂地稅發[2003]6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的規定,對武漢寶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次性購入的土地,分別轉讓土地的行為,應按最基本的核算項目,分次分別計征土地增值稅。
附件:關于武漢寶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請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