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油函[1994]012號
頒布時間:1994-04-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家稅務總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公司、專業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由原繳納工商統一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后,應相應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 城市維護建設稅
中油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1993年12月29日《關于城建稅征收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按條例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 教育費附加
中油公司應按照國務院發明電[1994]2號《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規定,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按3%繳納教育費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