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地字[1985]第003號
頒布時間:1985-06-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西藏不發),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廣州,西安市分行: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9號文,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通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現將中國工商銀行系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行繳納城建稅的納稅人為基層獨立核算行處。計稅依據為營業稅稅額。納稅時間與營業稅繳納時間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
二,根據<條例>規定,城建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三,稅款列支科目和賬戶。城建稅款支出列營業支出科目的稅款賬戶。該戶從今年起設兩個子戶,即營業稅戶及其他稅款戶(城建稅等)。
四,<條例>規定:開征城建稅后,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物資。各行處如再遇到攤派情況,應據理拒絕支付。
五,我行從1985年起繳納城建稅,具體納稅手續由各行處與當地稅務部門聯系辦理。
以上各項請各行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