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5]第159號
頒布時間:1985-06-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9號文件和鐵道部提供的資料經研究,對鐵道部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作如下特案規定:
一、鐵道部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鐵道部實際集中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在集中繳納營業稅的同時,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為5%.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款,按照我部(85)財預字第2號文件規定,作為中央預算收入,上繳中央財政。
四、本特案規定從1985年1月1日起執行。
以上各點,請按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