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地字[1985]5號
頒布時間:1985-06-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石油部財務司:
你司(85)油財司生便字第11號函給財政部工交司《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繳納問題的報告》收悉。現函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據此,對中原、長慶石油勘探局和管理局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應在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和“三稅”一并繳納。即:
1、跨省開采的油田,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一個省內的,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其生產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繳納產品稅。應納的稅款,由核算單位按照各油井的產量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匯撥。這樣,各油井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由核算單位計算,隨同產品稅一并匯撥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繳納產品稅的同時,一并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管道局輸油部分的收入,按照稅法規定,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因此,其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亦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繳納,不能按管理局所屬單位在各省市的人數向各省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