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5]17號
頒布時間:1995-03-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財字第99號文《關于對<北京市地方稅務檢查報告>中有關問題的申復報告》收悉?,F函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納稅憑證。這一規定不僅適用于境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也適用于在境外簽定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轉包、分包給國內外公司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應按<北京市地方稅務檢查報告>的意見,照章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