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7-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保證執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質量控制,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確保審計質量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制定和運用的控制政策與程序。
第三條 本淮則所稱控制政策,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確保審計質量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針及策略。
第四條 本準則所稱控制程序,是反映會計師事務所為貫徹執行質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體措施及方法。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對非審計業務的質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合理制定以下兩個層次的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
(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的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
(二)各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程序。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合理運用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以使所有審計工作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
第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合理運用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遵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
第三章 全面質量控制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制定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業務規模與范圍;
(二)組織形式及業務部門的設置;
(三)分支機構的設置及區域分布情況;
(四)成本與效益原則;
(五)人員素質及構成;
(六)其他。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不同的全面質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實施相應的全面質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和運用以下方面的質量控制政策:
(一)職業道德原則;
(二)專業勝任能力;
(三)工作委派;
(四)督導;
(五)咨詢;
(六)業務承接;
(七)監控。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要求并督促全體專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保全體專業人員達到并保持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專業勝任能力,以應有的職業道德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為全體專業人員提供適當的專業培訓,以提高其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審計工作委派給具有相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分級督導制度,并要求各級督導人員對各層次的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復核。
督導人員是指對審計工作負有指導、監督和復核責任的各級人員,包括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負責人、對審計項目負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和負有督導責任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必要時應當向有關專家咨詢。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承接審計業務,應當考慮其自身能力和獨立性,以及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是否正直、誠實等因素。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以適當方式將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傳達到全體專業人員,以確保正確理解和執行。
第四章 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
第二十條 負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中適用于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程序。
第二十一條 督導人員應當考慮助理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對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復核的方式及程度。
第二十二條 督導人員對助理人員進行指導時,應當使其明確:
(一)工作責任;
(二)擬實施的具體審計程度的審計目標;
(三)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及需要特別關注的重大會計、審計問題;
(四)其他可能影響具體審計程序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督導人員在審計期間應當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監督審計過程;
(二)了解重大會計、審計問題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如有必要,可適當修改審計計劃;
(三)解決專業判斷分歧,必要時,應向適當人員咨詢。
第二十四條 督導人員應當對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復核,以合理保證:
(一)審計工作已按具體審計計劃的要求進行;
(二)工作過程及其結果已適當記錄;
(三)所有重大審計問題已適當解決,或反映在審計結論中;
(四)預定的具體審計程序的審計目標已實現;
(五)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審計工作結果一致,并支持審計意見。
第二十五條 督導人員應當及時復核:
(一)總體審計計劃與具體審計計劃;
(二)對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評估,包括根據符合性測試結果對總體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計劃所做的修改;
(三)進行實質性測試所取得的審計證據及形成的審計結論;
(四)會計報表、審計調整事項和審計報告草稿。
第二十六條 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需要委派未直接參與審計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