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費字[1992]435號
頒布時間:1992-08-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的規定,對你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項目與標準重新進行了審定。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繼續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89)環監字第141號《關于頒發<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的原則與方法(試行)>的通知》的規定(以下簡稱《通知》)。不得在《通知》規定的收費范圍外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
二、具體收費項目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根據《通知》規定的原則與方法,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和工程項目的不同類別擬定,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后執行。
三、開展區域性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地區,收費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財政廳、環境保護局,根據評價的具體內容和工作量,參照《通知》規定的原則與方法制定。
四、收取環境影響評價費的單位,應按規定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五、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要嚴格費用收支管理制度,明確開支范圍,執行有關財政規章制度,做到專款專用。
六、本通知自1992年9月1日起執行。(89)環監字第141號文件附件到第七條中“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備案”的規定不再執行,改按本通知第二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