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債字[1999]147號
頒布時間:1999-07-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據反映,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直接或變相地為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提供擔保。這種做法如不及時糾正,勢必形成新的金融風險。為此,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級地方政府和部門要嚴格執行《擔保法》,一律不得直接從事擔保業務,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二、各級地方政府或部門違法直接從事擔保業務或變相提供擔保的,必須立即停止,并妥善清理已有的擔保業務。
三、經地方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機構,要面向中小企業重點是中小科技企業;要按商業化原則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各級地方政府一律不得指令擔保機構為任何項目擔保。
四、請各省級財政部門在接到本通知后,盡快轉發至地(市)、縣財政部門,并立即向本級政府匯報,對本地區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情況應及時上報我部。
聯系單位:財政部國債金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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