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建總企63
頒布時間:1982-0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建行總行
一、經費的使用范圍和預算指標的管理
1.“國土整治工作經費”指用于國土整治局本身組織或委托大中院校科研機構,為開展國土整治任務而組織的綜合考察、測繪、規劃設計、科研、立法、監督等有關的業務活動和干部培訓、技術資料與零星工器具的購置所需的費用開支(不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費用)。對地方所屬單位與中央經濟各部門承擔的任務所需上述費用,由地方與經濟各部門承擔。
這項經費支出,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的其它事業費款項內,增設“國土整治工作經費”項目,按年安排預算。
2.“國土整治工作經費”的年度預算指標,由國家建委根據國土整治任務的年度工作計劃及安排,編制分項的業務經費支出計劃送建設銀行總行核報財政部決定。年度預算指標如需增減和調整,按相同程序辦理。
二、撥款程序,費用標準和開立帳戶
1.“國土整治工作經費”是中央預算安排的專項撥款,按事業費進行管理,并通過建設銀行監督撥款。此項經費的申請和撥付,由國家建委在核定的年度預算指標范圍內,根據國土整治任務計劃的安排和實際需要,按季填制經費撥款申請書向建設銀行總行申請撥款。經建設銀行總行核定后,轉入國家建委的存款帳戶。國家建委對所屬單位或受委托任務的單位需要核付經費時,填制委托銀行付款憑證,由建設銀行總行以其存款帳戶將款項匯往各該單位所在地建設銀行。開立“其它存款”帳戶(不計利息)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國土整治經費撥款的年終結余,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但不實行“預算包干”辦法。用款單位應向開戶建設銀行提送用款計劃,據以辦理撥款。
2.“國土整治工作經費”的費用開支標準,按照國家的規定(如會議費、差旅費、職工教育費、外事費、科研費等)執行。對于目前尚無統一開支標準的費用項目,可由國家建委提出意見,征得建設銀行總行同意后下達執行,并抄知有關建設銀行。
三、會 計 報 表
“國土整治工作經費”預算撥款的財務會計報表,按照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建委負責匯總各用款單位的會計報表(可暫不編送月報),季報在季終后二十五天內、年報在年終后九十天內送建設銀行總行。至于各用款單位報表編送辦法由國家建委具體規定。其報表應抄送開戶建設銀行一份。
各用款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經開戶建設銀行對帳簽證后上報國家建委。由國家建委匯總按期送建設銀行總行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