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2-06-28 09:31:00.000 發文單位:
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結合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之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制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時,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的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完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資的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七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按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籌集的投資者出資不得低于15%,并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的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的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凈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短期債券、應付票據、應交稅金、應付購貨款、應付分包工程款、應付工程款、應付工資、應付投資者利潤、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預收工程款、預收備料款、預收銷貨款、預收購房定金、預收代建工程款、預提費用,以及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應付長期債券等。 第十四條、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資金等。 第十八條、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工程款、應收銷貨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待攤費用、預付分包工程款、預付分包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預付購貨款等。 應收票據應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1%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第二十條、存貨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轉材料、設備、低值易耗品、機械配件、在建工程、在產品、產成品、半成品、結構件、商品等。 第二十一條、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買價加運雜費、采購保管費和稅金等計價。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用或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按成本計算期調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企業領用的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對象,一次或分期攤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用出租房、周轉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攤入成本。 第二十四條、企業對存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于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 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采購保管費或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固定資產。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分為以下六類: 一、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生產和行政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機械、運輸設備、生產設備、儀器及試驗設備和其他生產用固定資產;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調試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第二十八條、企業為建造固定資產或者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而發生的尚未交付使用以前的專項工程支出,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第二十九條、專項工程發生報廢或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專項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生產經營期間,計入營業外支出。 專項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發生的營業性收入扣除稅金后沖減工程成本。 第三十條、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應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數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從交付使用次月起計提折舊;辦理竣工決算后,按其實際價值調整原估價入帳的固定資產原值和已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術進步較快或使用壽命受工作環境影響較大的施工機械和運輸設備,經財政部批準,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表一)實行工作量法的,其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可按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為: (二)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的公式: 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并在變更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用施工機械、運輸設備、生產設備、儀器及試驗設備、其他固定資產,季節性停用、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和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等。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補提折舊,其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四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計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有關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采取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應先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于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于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清理報廢的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凈收益與其帳面凈值(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七條、企業對固定資產應每年盤點一次。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減去估計累計折舊的凈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其原值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以及殘值后的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凈損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第四十條、無形資產從開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兩者孰短的原則來確定。 第四十一條、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第四十二條、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攤費用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利息支出、匯兌損益等。 開辦費自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入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四十三條、其他資產包括臨時設施、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臨時設施是指企業為保證施工和管理的進行而建造的各種簡易設施,包括現場臨時作業棚、機具棚、材料庫、辦公室、休息室、廁所、化灰池、儲水池、瀝青鍋灶等設施;臨時鐵路專用線、輕便鐵道;臨時道路、圍墻;臨時給排水、供電、供熱等管線;臨時性簡易周轉房,以及現場臨時搭建的職工宿舍、食堂、浴室、醫務室、理發室、托兒所等臨時性福利設施。 臨時設施以建造時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按工程受益期限分期攤入工程成本,報廢清理回收的殘值扣除清理費用列作營業外收支。 特準儲備物資是指具有專門用途,但是不參加生產經營的經國家批準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 對外投資 第四十四條、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于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五條、企業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對外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第四十六條、企業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資單位增加或減少的凈資產中所擁有或者分擔的數額,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并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利潤和股利,扣除分擔的虧損,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交所得稅。 第四十八條、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九條、企業在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房地產開發、銷售產品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五十條、施工企業工程成本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項支出,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 第五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以及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第五十二條、企業內部獨立核算的工業生產、運輸、物資供銷、服務等單位生產、經營成本的劃分,比照有關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十四條、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費用。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維修費、展覽費、差旅費、廣告費、代銷手續費、銷售服務費,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人員工資、獎金、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經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改裝修復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第五十五條、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損失,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包括公司總部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第五十六條、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七條、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企業籌資發生的其它財務費用。 第五十八條、待攤和預提費用,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擔的數額。攤銷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預提費用當年能結清的,年終財務決算不留余額;需要保留余額的,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九條、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六十條、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房地產開發、以及銷售產品等所取得的收入。 施工企業營業收入包括工程價款收入(含工程索賠收入,向發包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基金、勞動保險基金、施工機構調遷費)、勞務、作業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設備租賃收入、材料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收入包括土地轉讓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工程結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第六十一條、施工企業工程施工和提供勞務、作業,以出具的"工程價款結算帳單"經發包單位簽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產品銷售和商品交易以發出商品,同時收訖貨款或取得應收貨款憑證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將結算帳單提交買方并得到認可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價款結算帳單經委托單位簽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出租房屋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應付的租金,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以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的開發產品,以本期收到的價款或按合同約定的本期應收款,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三條、企業發生的產品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沖減銷售收入。 第六十四條、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第六十五條、營業利潤為營業收入減去銷售稅金及附加,再減去營業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后的余額。 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產品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銷售稅金處理。 第六十六條、投資凈收益是指對外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后的余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的款項高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對外投資分擔的虧損,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帳面價值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六十七條、企業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營業外收支的凈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差額。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和出售凈收益,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罰款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以及其他非營業性收入。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的停工損失,非常損失,自辦技工學校經費,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六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1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1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等彌補。 第六十九條、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條、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第七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七十二條、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用于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七十三條、公益金主要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第七十四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七十五條、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七十六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折合記帳本位幣的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是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第七十七條、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戶(不包括按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的余額,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 第七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為凈收益,自企業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九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需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戶按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實收資本帳戶按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八十條、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采用逐筆辯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企業調劑外匯不實行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于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有關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于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余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章 企業清算 第八十一條、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剩余財產。 第八十二條、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八十三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評估確認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八十四條、清算期間發生的法定清算機構的成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以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計入清算費用,由企業現有財產優先支付。 第八十五條、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盤虧,財產變價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損失。 第八十六條、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第八十七條、企業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八十八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交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九十條、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和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等提供年度的有關財務報表。 第九十一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以及有關附表。年度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并報主管財政機關。 第九十二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應主要說明下列內容: 一、生產經營狀況、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物資財產變動等情況。 第九十三條、企業總結、考核和評價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 主要財務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有上述指標以外的一些比率進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企業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企業財務制度。 第九十五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商財政部修訂和解釋。 第九十六條、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類別 折舊年限 三、運輸設備 四、生產設備 五、試驗設備及儀器 六、其他固定資產 七、非生產用固定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