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2006]44號
頒布時間:2006-08-02 08:57:15.000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我會于今年3月9日印發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征求意見稿)》,各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積極反饋了意見。根據各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意見,我們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并于5月28日提交給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討論。常務理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見。根據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的意見,我會對征求意見稿做了進一步修改,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現將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再次提出修改意見,并于8月25日前反饋我會。
聯系人:中注協監管部 楊文風
電 話: 68721166-1105
傳 真:010-68474986,68720138
電子郵件:ywf@cicpa.org.cn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廣源閘5號廣源大廈6層,郵編100081
附件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規范對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違規行為的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對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業懲戒,適用本辦法。
注冊會計師是中注協的個人會員,事務所是中注協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中注協實施懲戒時,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得到正確執行。
第四條 會員對中注協給予的懲戒,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懲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第二章 懲戒的種類與適用
第五條 中注協對會員違規行為給予懲戒的種類有:
(一)訓誡;
(二)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取消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具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業懲戒:
(一)違反《注冊會計師法》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的;
(三)違反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的;
(四)違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的;
(五)應當給予懲戒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會員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視情節給予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會員在執業中違背了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要求,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或取消會員資格:
(一) 由于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聯關系和外界壓力等因素導致違反獨立性要求的;
(二) 宣稱自己具有事實上不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的;
(三) 泄漏客戶商業秘密或利用客戶商業秘密為他人或自身謀取利益的;
(四) 對客戶或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強迫、欺詐、利誘的;
(五)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鑒證服務的;
(六) 在接任審計業務時蓄意侵害前任事務所合法權益的;
(七) 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響司法機關、行政監管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
(八) 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監管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九) 為招攬客戶而向推薦方支付傭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薦客戶的;
(十) 以低于成本的收費承攬業務的;
(十一)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會員聲譽的。
第九條 會員不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執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或取消會員資格:
(一)未以應有的職業謹慎計劃和執行審計業務的;
(二)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審計報告的;
(三)因過失出具不恰當意見的審計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編制、歸整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的;
(五)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實審計報告的;
(六)與客戶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會員執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不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的,參照前款給予懲戒。
第十條 會員不按照質量控制準則實施業務質量控制,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或取消會員資格:
(一)未按規定制定質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合理保證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
(三)未合理保證事務所恰當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
(四)未合理保證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并出具恰當報告的;
(五)未要求對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
(六)未使項目組在出具業務報告后及時將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業務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業務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對質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監控的。
第十一條 會員在執業中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相應給予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拒絕或阻撓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質量檢查和調查,給予行業內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懲戒:
(一)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二)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性質的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三)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違規行為發生后編造、隱匿、銷毀證據的;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懲戒:
(一)初次違規并且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報告其違規行為的;
(三)主動配合查處其違規行為的;
(四)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懲戒的實施機構和回避
第十五條 中注協設立懲戒委員會,負責對行業內有重大影響的違規行為實施懲戒。
第十六條 中注協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中注協秘書處,其職責是:
(一)受理投訴和相關部門移送的案件;
(二)負責違規行為的調查;
(三)負責召集懲戒委員會會議;
(四)負責懲戒委員會相關文書的制作、送達、整理歸檔;
(五)接受懲戒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案當事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也適用于懲戒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懲戒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懲戒委員會委員于懲戒會議開始時按多數票原則投票決定;懲戒委員會委員和其他辦案人員的回避,由懲戒委員會主任在收到回避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四章 懲戒的程序和決定
第十九條 對于行業內有重大影響的違規行為,由中注協秘書處組織調查后,向懲戒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懲戒委員會在作出懲戒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初步認定的違規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可在收到告知后的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的陳述與申辯理由;當事人不提交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權利,不影響作出懲戒決定。
懲戒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懲戒委員會應當采納。
第二十一條 懲戒委員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認會員有違規行為,依據本辦法給予訓誡、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懲戒。
(二)確認會員違規事實不成立或情節輕微,作出撤消案件或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懲戒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會議作出懲戒決定。會議至少應由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決定由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 決定通過后,應當以中注協的名義制作懲戒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被懲戒會員是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注冊會計師證書號碼及其所在事務所的名稱;被懲戒會員是團體會員的,寫明名稱、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事實和證據;
(三)懲戒結論和依據;
(四)提起申訴的權利、期限;
(五)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未提起申訴的,懲戒決定書發生懲戒效力。
第五章 懲戒的申訴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懲戒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注協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二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以下懲戒審議決定:
(一)認為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認為原懲戒決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的,要求中注協懲戒委員會進行補正;
(三)認為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依據錯誤,或程序嚴重不適當的,撤消原來的懲戒決定,重新作出懲戒決定或作出不予懲戒的決定。
決定通過后,以中注協的名義發出懲戒審議決定書。
第二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的懲戒審議決定是最終決定,送達當事人時即發生懲戒效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會員的違規行為及懲戒決定,應當記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誠信檔案。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懲戒辦法。
第三十條 “當事人”是指被投訴、被立案調查、被懲戒的會員。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注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修改說明
中注協秘書處根據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的決議,在充分吸收常務理事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懲戒辦法》),再次征求意見,現簡要說明如下。
一、 常務理事的意見
在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上,到會的常務理事充分肯定《懲戒辦法》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認為它是加強行業監管的重要抓手,是行業管理權威性和嚴肅性的體現。并就以下主要問題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
(一)懲戒程序。不少常務理事建議《懲戒辦法》應增加懲戒的程序規定,以維護懲戒的公平性。具體來講,應賦予被懲戒對象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以及復議申訴的權利等。
(二)中注協秘書處與懲戒委員會的關系。有的常務理事提出應明確中注協秘書處與懲戒委員會的分工,明確懲戒決定權的歸屬。
(三)中注協與地方協會的關系。有的常務理事提出應明確中注協與地方注協在懲戒方面的分工,建議是否可以建立類似法院的二級審理制度。有的常務理事提出是否可以由地方協會行使調查權,由中注協行使懲戒決定權,以免各地的懲戒標準執行不一。
(四)取消會員資格。有的常務理事提出協會是否可以獨立地做出取消會員資格的懲戒。有的常務理事提出要理清會員資格與執業資格、考試資格之間的關系,避免造成協會取消會員資格,會員照常執業的情形。
除此之外,常務理事還提出了一些文字性和技術性的修改意見。
二、對常務理事意見的落實
根據常務理事的意見,我們對第一次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重新安排體例,新增17條款,內容更加充實,充分貫徹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精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增加懲戒程序
本稿貫徹“程序與實體并重”的原則,形成比較完備的懲戒程序制度。新增了懲戒回避制度(第十七、十八條)、當事人陳述申辯制度(第二十條)、當事人申訴制度(第五章)等,明確規定會員具有申請回避權利、陳述和申辯權利、提起申訴權利,使會員在懲戒的事前和事后都享有充分的救濟手段,有利于保障懲戒的公正、公開與公平,也有利于保證懲戒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 明確中注協秘書處與懲戒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的關系
第十五條規定中注協懲戒委員會行使懲戒的決定權,第二十三條規定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中注協的名義對外發布,由于懲戒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宜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條規定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中注協秘書處,負責懲戒委員會日常事務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于提起申訴的案件,由中注協申訴委員會作出懲戒的最終決定。
(三) 明確中注協與地方注協之間的分工
第十五條規定中注協負責對在行業內有重大影響的違規行為實施懲戒。第二十九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中注協對會員的懲戒,地方注協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懲戒辦法,但不能與本辦法相抵觸。中注協與地方注協在懲戒方面的分工是明確的,即貫徹“誰查處、誰懲戒”的原則,以保證對同一違規行為只實行一次懲戒。
(四) 其他
對于取消會員資格,在實施具體懲戒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和協調后作出。
對于構建類似與法院的“二級審理”制度問題,由于受管理體制、法律依據等方面的制約,目前條件尚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