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商財字第44號
頒布時間:1984-06-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根據中共中央[1984]1號文件關于“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關制度也要按合作企業性質進行改革”的要求,現對供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體制和稅后盈余分配規定如下:
一、各級供銷合作社一律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基金調劑,向國家繳納所得稅的財務管理體制。
二、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利潤在繳納所得稅后的盈余,一般應作以下分配:(一)上繳可劑基金,按盈余的10%提取,逐級上繳,用于規定范圍內的各項支出。(二)公積金,提取比例不低于盈余的50%,用作業務發展所需的建設基金、流動資金、科教補助資金以及扶持農副產品生產資金等。(三)社員股金分紅、職工勞動分紅以及集體福利方面的資金,提取比例不超過盈余的40%。
各級供銷合作社實行職工勞動分紅制度之后,原有的職工獎金、福利金和企業基金制度不變。
三、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公積金,包括流動資金(原稱國家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是建國以來供銷合作社在國家扶持下,通過經營活動逐步積累起來的,歸供銷合作社使用和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調、挪用或私分。因機構、業務變動,供銷合作社資金財產需要移交時,不論系統內外,必須作價有償轉移,但在本理事會內部,可不計價付款,直接作增減資金處理。
供銷合作社的公積金以及社員股金和農民投資,應當根據業務需要合理安排,即可用作流動資金,也可用作固定資金,按年按季在編制財務計劃時進行調整。用于流動資金部分,要占有一定的比重,以保證購銷業務的正常開展。
四、供銷合作社發展的各種形式的聯營企業其所需資金由聯營各方自愿入股。供銷合作社可以用流動資金,也可以用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倉庫、機器、設備、運輸車輛等)進行投資。聯營資金不足,可向銀行申請貸款。聯營利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供銷社的聯營收入隨同本身經營業務所實現的利潤,在繳納所得稅后,按上述第二條規定一并進行盈余分配。
五、繼續保留“支援農業支出”這個開支項目,此項支出仍在營業外列支。
以上規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抄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