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1]1067號
頒布時間:2001-09-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工商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強對企業注冊資本的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驗資工作,提高注冊會計師執行驗資業務的質量,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現就驗資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從事驗資業務的法定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辦驗資業務。
二、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驗資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驗資業務實行地區封鎖和壟斷,也不得阻撓、干預注冊會計師的驗資工作。
三、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行驗資業務,應當遵守《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驗資》的規定,實施必要的審驗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驗證據,形成審驗意見,出具驗資報告,并依法對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負責。
四、注冊會計師執行公司制企業驗資業務,應當驗證企業的注冊資本實收或變更情況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他企業的驗資業務,應當驗證企業注冊資金的實有或變更情況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驗資報告具有法定證明效力,是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金)、變更登記時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交的必備文件。
六、驗資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標題。標題統一為“驗資報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為驗資業務的委托人。驗資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全稱。
(三)、范圍段。范圍段應當說明審驗范圍、出資者及被審驗單位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審驗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驗程序等。
(四)、意見段。意見段應當說明注冊會計師的審驗意見。注冊會計師在發表審驗意見時,應當說明已驗證的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或變更情況。
(五)、說明段。說明段應當說明驗資報告的用途、使用責任及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六)、附件。驗資報告附件應當包括已驗證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和驗資事項說明等。
驗資事項說明應當包括被審驗單位組建及審批情況、申請注冊資本情況及出資規定、變更注冊資本的原因及審批情況、變更注冊資本的規定、注冊會計師的審驗結果及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七)、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驗資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兩名具備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標明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簽名的注冊會計師之一應為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會計師。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簽名的注冊會計師之一應為對該報告負最終復核責任的合伙人。
(八)、報告日期。驗資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驗工作的日期。
七、企業因出資者、出資比例等發生變化但注冊資本金額不變,而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八、企業辦理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應當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之日起90日內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超過90日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九、企業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交驗資報告時,可不再提交銀行出具的出資證明、實物轉讓清單、專利證書和專利登記簿副本、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權證明、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確認書或者股東、發起人認可證明等其他非貨幣出資的證明文件。
但登記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企業應當提交。
十、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現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實的,可以要求企業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資,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驗資報告。
十一、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分所名義與委托人簽訂驗資業務約定書,出具驗資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從事驗資業務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由該分所隸屬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十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中介服務收費管理的規定收費,不得超過規定提高收費,也不得擅自降低收費爭攬業務,或以任何名義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處費。
十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依各自職權,加強對企業登記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工作的管理。對企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會計師事務所違反執業準則和有關規定,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