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辦法(一)
財會[1997]23號
頒布時間:1997-07-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逐步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科學化,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應當依法建帳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本地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的組織實施;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直屬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的組織實施。
各地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考核、確認、發證、復查等的管理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直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考核、確認、發證、復查等管理權限,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各單位會計基礎工作達到下列要求的,可以向負責考核確認的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確認部門)申請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
(一)法律規定必須建帳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認真進行會計核算。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可以不建帳的單位不在此限。
根據《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的單位,應當視同建帳。
(二)原始憑證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審核程序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記帳憑證的內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憑證以及更正錯誤憑證方法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經有關責任人員審核簽章,字跡工整,摘要清楚,裝訂整齊。
(四)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的設置、啟用、登記、結帳、更正錯誤方法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及時,關系對應,數字準確。
(五)各項經濟業務通過單位統一的會計核算。
(六)帳證、帳帳、帳表、帳實相符。現金和銀行日記帳按日逐筆順序登記,結出余額,銀行存款帳與銀行對帳單及時核對、經調整無誤。
(七)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并經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審閱簽章。
(八)會計檔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定期整理歸檔,妥善保管,調閱和銷毀符合規定手續。
(九)建立并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
(十)會計人員持有會計證。會計工作交接手續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