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五)
頒布時間:1985-0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
九、建立企業工資增長基金。企業隨同經濟效益提高而提取的工資增長基金,歸企業所有,不得平調。
可以在銀行設立工資增長基金專戶,允許跨年度使用。
但企業每年增加的工資超過工資總額的一定限額時,國家要征收工資調節稅;如果留作企業內部工資基金,以豐補歉,在年度之間調劑使用時,國家免征工資調節稅。
十、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隨同經濟效益浮動辦法以后,國家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除新建、擴建項目和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安排的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干部和大中專畢業生所需增加的工資總額外,原則上實行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所屬企業,可以按照增人不增工資總額,定員內減人不減或少減工資總額的辦法辦理。
企業的富余人員,由企業通過廣開生產、服務門路,發展第三產業,妥善加以安置。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使多數大中型國營企業,在一九八五年實行工資總額隨同企業經濟效益按比例浮動的辦法。
未實行這一辦法的企業,仍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4〕55號、67號和國辦發〔1984〕35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這些企業用企業獎勵基金改革工資制度的,超限額獎金稅的起征點可以適當提高(辦法另訂)。
國營小型企業,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繼續實行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的辦法,在交足國家稅收,留夠企業發展基金以后,由企業自主進行分配。
由全民所有制改為集體所有制的供銷合作社的工資改革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通知的精神,自行制定具體辦法。
十二、實行工資總額隨同經濟效益浮動辦法,是企業工資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涉及面大,政策性強,關系到發展生產力和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必須認真搞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項準備工作,經過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行。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和計委、經委、財政等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的問題,把企業工資改革工作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