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財政部、水利電力部關于水土保持經費問題的請示的通知(二)
頒布時間:1982-04-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
(一)請各級政府,特別是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樹立長期作戰的觀點,全面規劃,加強領導,采取多種措施,切實抓出成效。
(二)搞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水利、林業、農業、畜牧等各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各地政府要統籌安排各部門的財力、物力、人力,充分挖掘現有潛力,少花錢,多辦事,把水土保持的工作搞好。
(三)今后水利、水電、鐵道、交通、工礦、軍工等部門,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興建工程時,都應把工程施工涉及范圍內必不可少的水土保持項目及投資列入計劃,使各項工程設施更好地發揮效益。
(四)目前國家支援農村社隊進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補助費中包括水土保持補助費,但未明確比例。
今后為了加強水土保持工作,擬從小型農田水利補助費中劃出10-20%的經費用于水土保持。
水土流失嚴重、治理任務大的地區,比例可以大些。具體比例,由省(市、自治區)水利、水土保持業務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商妥后報人民政府決定。
水土保持經費的管理,可根據財政體制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對地、縣沒有實行財政包干的地方,可由省(市、自治區)水土保持業務主管部門同財政部門掌握分配使用;對地、縣實行財政包干的地方,可由各級水土保持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掌握分配使用。
國家為了加強黃河中游的水土保持工作,自一九七三年起,對陜、甘、晉、寧、青、內蒙古六省(自治區)除在小型農田水利事業費中含有水土保持費外,還分配給一筆水土保持專項經費,均已包干給各地使用。
建議此項專款由省(自治區)水土保持部門與財政部門掌握,按照黃河中游水土保持規劃,重點使用,集中治理。
為了加強水土保持費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各地水土保持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制訂水土保持費管理辦法。
同時,按照本地水土保持總體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和相應的經費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年終編報的決算,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時,抄報上級主管業務部門。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執行。